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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6
“111”工程指紧扣转型发展需求,谋划推进100项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建设10个左右重点实验室、10个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基地和10个省级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一企一策”培育100户高科技领军企业。“1331”工程是推动山西高等教育振兴崛起的重要举措。“1”,即始终围绕立德树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这一根本任务;“3”,即突出抓好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创新团队三项建设;“3”,即全面加强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院)三大创新载体建设;“1”,即推动高校产出一批对国家和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标志性成果。“136”工程是山西打造国内有影响力重点专科和综合医院的重要举措。“1”,即以提升全省医疗水平为主线;“3”,即建设一批省重点临床医学专科、重点临床医学实验室和重点临床科研创新团队;“6”,即建设区域临床医学、疑难重症诊疗、急救体系协作、互联网+国际医疗、前沿医疗技术、医院管理评价“六大中心”。
1、跨周期调节:是在较长的期限内通过即时宏观政策,一方面减少经济顺周期风险累积导致波动的风险,防止“政府之手”矫枉过正矛盾后置,为暂时利益牺牲长远利益;另一方面是通过供给侧结构改革修补积累的长期性结构性问题,创造一个帕累托改进路径。
2、逆周期调节:是“政府之手”干预市场,通过宏观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熨平经济波动,防止经济风险顺周期累积、传染和扩散。
3、接触型消费:因疫情防控而出现的新概念,指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近距离接触,有可能导致疫情传播。
4、定制消费:只需给商家提供一张图片,就可定制专属自己的个性化产品。定制消费的产品除了马克杯、台历、抱枕等日常使用的小物件,还涉及到服装、婚礼策划、汽车、家装等诸多领域,消费者的需求逐渐从“浅定制”变为“深定制”。
5、智能消费:智慧消费的基础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包括智能家居消费(智能家居应用场景、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电视、智能冰箱、智能音箱、智能马桶等);新一批5G手机换机消费;新能源智能汽车消费;智能可穿戴设备消费等相关消费。
6、互动消费:所谓的互动,就是双方互相的动起来。在互动营销中。互动的双方一方是消费者,一方是企业。只有抓住共同利益点,找到巧妙的沟通时机和方法才能将双方紧密地结合起来。互动营销尤其强调,双方都采取一种共同的行为,达到互助推广、营销的效果。主要强调的是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互动。
7、沉浸式消费:在沉浸式商业体验初级阶段,“体验”被概念化的作为噱头和卖点,运用简单的设计空间增加购物“氛围感”,简易地勾勒出“沉浸式体验”的初代模样。例如:引进艺术展、咖啡厅、书店,增加绿化,建造博物馆等。
随着人们对“好看”、“好玩”感知厚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商业意识到,文化、艺术、人文的消费创造与商业空间、品牌的跨界连接,产生的消费想象力是无限的。将“文创”作为一个重要的商业体验符号被频繁使用。打破原来密集的纯商铺规划,腾出公共空间进行主题氛围打造。有别于传统景区,还需要付费购买门票,现在的沉浸式高颜值商业综合体让消费者在室内轻松享受到“微旅游”的体验感,在整个沉浸场景中无形中消费。吃穿住行的购买行为变得自然而然,甚至由于创意内容的植入和空间场景的打造,使得复游与消费链延展亦成为可能。
8、抽水蓄能电站:能向上水库抽水蓄能的水电站,利用电力负荷低谷时的电能抽水至上水库,在电力负荷高峰期再放水至下水库发电的水电站。又称蓄能式水电站。我国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起步较晚,但由于后发效应,起点却较高,近年建设的几座大型抽水蓄能电站技术已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例如:广州一、二期抽水蓄能电站总装机容量2400MW,为世界上最大的抽水蓄能电站;天荒坪与广州抽水蓄能电站机组单机容量300MW,额定转速500r/min,额定水头分别为526m和500m,已达到单级可逆式水泵水轮机世界先进水平;西龙池抽水蓄能电站单级可逆式水泵水轮机组最大扬程704m,仅次于日本葛野川和神流川抽水蓄能电站机组。十三陵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成功采用了全库钢筋混凝土防渗衬砌,渗漏量很小,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9、氢能示范项目:氢可以用作原料、能源载体和能源存储。因为氢在使用时不排放二氧化碳,一般没有空气污染,因此在未来的碳中和时代,将广泛应用在工业、交通运输、电力和建筑领域。几乎所有依赖化石能源的应用场景都可以利用氢及其衍生物来实现碳中和。提高能源效率和通过使用风光等可再生能源与核能实现电力零碳化被视为全球能源转型实现碳中和的前两大支柱,而氢被认为是第三大支柱。因此氢在世界各地受到迅速增长的关注。中国石化新疆库车绿氢示范项目启动,这是我国第一个万吨级光伏氢能示范项目,总投资接近30亿元,预计2023年6月份能够建成投产,建成后,也 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绿氢项目
10、“标准地”试点: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11、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是根据产业类型、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和产业生命周期等,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范围内,制定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12、产业用地混合利用:随着新业态、新产业层出不穷,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混合用地方式日益受到市场主体的青睐。为满足产业业态混合发展需要,提高产业用地混合成分比例,在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目前各省市纷纷开展产业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试点。
13、城市“双修”:指生态修复、城市修补,是治理“城市病”、改善人居环境、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试点城市可以在组织模式、规划设计理念、工程技术、资金筹措、机制体制以及评价标准等方面进行探索或先行先试。
14、能耗“双控”:主要指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能源双控指标指的是能源消费总量和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实行能源双控的目的在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创建绿色发展的经济环境,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来满足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
15、碳排放“双控”:主要指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能耗“双控”是基于经济发展提出的目标,碳排放“双控”是基于生态环境设定的目标。
16、“长护险”试点:被称为社保“第六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2016年,长期护理险开始试点,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所需费用。202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增至49个。
17、新时代“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是指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如今,“枫桥经验”已成为我省乃至全国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法宝。
新时代“枫桥经验”主要内容是在开展社会治理中实行“五个坚持”,即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坚持共建共享。
18、国家超算中心:国家超级计算中心是由国家科技部批准成立的数据计算机构,是科技部下属事业单位。截至2020年,科技部批准建立的国家超级计算中心共有八所,分别是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无锡中心、国家超级计算郑州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昆山中心。 2021年,成都超算中心纳入国家超算中心序列。
19、精准招商:近年来,精准招商成为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一种重要关键词,提出了产业精准招商、项目精准招商等说法。精准招商要培养专业的招商引资团队,力求对产业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完整地研究分析,定位好招商主攻方向,做到心中有数,对等接洽;要选定招商区位、锁定招商对象、懂得把握招商时机;要深入分析研究各类政策带来市场变动的趋势,看准时机,把握时代需求,有针对性地引进;精准招商要做好规划引领,分别规划不同的空间载体,推动产业分类集聚,吸引企业入驻,形成产业氛围。
20、定向招商:是企业或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结合自身或本区域内资源,通过明确招商市场、渠道,整合优势资源,实施针对性招商的新模式。其核心在于明确招商市场,采取较为科学的招商战略,选择恰当的引资渠道,在特定形势下采用特定手段面向特定区域实施导向性招商。它可以很好的使企业或政府打造细分市场的独特品牌形象,并且通过针对性极强的招商战略,从而提高招商效率。
21、投行思维招商: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投行思维,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是资本招商的重要承载。一般而言,政府引导基金是资本招商模式的主要载体。它是由政府财政出资,配套其他资本,采用市场化方式建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投资基金,服务于招商引资战略性产业。善于运用资本招商,先大手笔投资基金拉拢企业落户,后期再将投资所获股份脱手,翻倍获利,继续扩充投资基金,以一笔投资换一个产业。例如:合肥通过政府投资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共同进行产业培育,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增资或国企战略重组整合打造国资平台,再推动国资平台探索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通过直接投资,或组建和参与各类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服务于地方招商引资。
从“敲门招商”的招商1.0模式,到“资源禀赋招商”和“优惠政策招商”的招商2.0模式,再到以强化顶层谋划、改善营商环境、搭建产业载体、构建产业生态为核心理念,打出“以商招商、产业招商、合作招商、中介招商、基金招商”等多种方式并举的招商组合拳,投资促进工作迈入招商3.0模式时代。
22、“链长制”招商:首创于浙江的产业链“链长制”正在显示出风靡全国的趋势。“链长制”要求在产业链招商过程中,一名产业链指导专员、一支产业链专业招商队伍,这将对产业链建链、补链、强链起到关键性作用。从目前的浙江等地的实践检验看来,“链长制”可以极大提高产业链招商的效果和质量,未来将会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复制推广。“链长制”明确提出要有一份产业链规划,并用工作制度保障产业链的协同。“链主”是企业,“链长”是政府,两者要严守各自的边界。“链主”是企业通过自身努力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发展,这个本质上是市场行为。地方政府作为“链长”的主要责任是维护和发展产业链,必须严守中立角色。
23、“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24、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工业基础的“四基”,指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以及产业技术基础。在“十四五”期间,又增加工业基础软件,成为“五基”,这是产业基础的五大能力。
25、第三支柱养老保险: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引热议。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的体系。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即人们常说的养老金,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26、超超临界燃煤机组: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技术是一种先进、高效的发电技术,它比超临界机组的热效率高出约4%,与常规燃煤发电机组相比优势就更加明显。超超临界机组与超临界机组相比,热效率要提高1.2%-4%,一年就可节约6000吨优质煤。未来火电建设将主要是发展高效率高参数的超临界(SC)和超超临界(USC)火电机组,它们在发达国家已得到广泛的研究和应用。
27、P3实验室建设: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简称P3实验室,P代表Physical containment。整个实验室完全密封,室内处于负压状态,从而使实验室内部的气体不会泄漏到外面而造成污染。生物安全防护一级实验室一般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二级适用于对人和环境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三级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四级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尚无有效疫苗或治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
28、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历时八年,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2020年11月15日,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会后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2021年3月22日,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表示,中国已经完成RCEP核准,成为率先批准协定的国家。4月15日,中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核准书。11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投融资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积极作用,促进重点项目实施,合理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233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投融资合作对接工作。
《通知》共提出10方面措施。包括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投融资合作对接的具体内容,加强投融资政策解读交流,做好项目对接准备工作,促进重点项目对接,加大盘活存量资产力度,实现项目信息便捷共享,推动创新投融资模式,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等。
加大盘活存量资产力度措施中要求:在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过程中,要坚持新建和存量并重,积极选择适宜盘活的存量项目,通过产权交易、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等多种方式予以盘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打通投资退出渠道,提升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优先支持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存量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挥社会资本专业优势,提升项目运营效率。对盘活存量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要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措施中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健全统一的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推动投融资合作对接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要及时总结投融资合作对接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投融资合作对接取得实效。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向国家发改委(投资司)报送投融资合作对接进展情况和对接项目信息(按附表格式),以及典型经验、意见建议等。有关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也可向我委(投资司)反映投融资合作对接需求,提出工作建议,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
四、《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
2022年3月25日,交通运输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交科技发〔2022〕11号,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是贯彻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主旨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的相关科技创新任务的一份指导性文件,也是交通运输部首次联合科技部出台的交通运输领域中长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未来十五年我国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并对重点任务作了系统布局,是指导未来十五年我国交通运输科技创新的纲领性文件。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国、交通强国的战略部署,2020年,交通运输部与科技部签订了《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合作协议》,明确将共同谋划“十四五”及未来十五年交通运输领域科技创新主要任务。在梳理交通运输科技创新现状、研判科技发展形势、调研科技研发需求等基础上,交通运输部会同科技部为落实《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21-2035年)》,研究编制了《纲要》,旨在为交通运输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指引方向,支撑加快推动交通运输发展由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共同书写科技与交通融合发展的新文章。
(二)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取得显著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创新支撑交通运输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跻身世界前列,港珠澳大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一批世界级工程建成运营;部分交通装备世界领先,深水碎石高精度整平船、特大型耙吸挖泥船等重大工程装备和复兴号中国标准动车组、C919大型客机等载运装备代表了中国制造的能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广泛应用,智慧公路、智能航运、智能高铁、智慧民航、智能仓储配送等快速发展;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夯实,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结构层次不断优化,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为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准确把握交通运输科技创新的新形势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学科交叉融合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交通是经济的脉络和文明的纽带,我国正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必须要将科技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核心地位,切实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推进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空天信息等领域前沿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加快突破核心基础软件、高端控制芯片、发动机、核心零部件等关键核心技术;二是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构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三是坚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发挥交通运输重大应用场景牵引作用,推进智能绿色制造、安全高效清洁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等技术加速应用;四是坚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促进应急处置、生物安全、医疗卫生等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提高交通运输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防控及紧急救助等事件中的保通保畅能力,提升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技术水平。
(四)突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四项原则、提出“三阶段”发展目标
《纲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适应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以科技研发应用为重点,以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为基础,以营造创新政策制度环境为保障,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水平。《纲要》提出,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要坚持“目标引领、重点突破、协同融合、自主开放”的原则,明确2025、2030、2035年的“三阶段”目标,提出到2035年,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水平总体迈入世界前列,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全面增强,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前沿技术与交通运输全面融合,基本建成适应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的目标。
(五)面向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布局七项任务
《纲要》从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装备、运输服务三个要素维度和智慧、安全、绿色三个价值维度布局六方面研发任务,并对新时期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进行了部署:
1、提升基础设施高质量建养技术水平。围绕支撑构建更安全、更耐久、更智能的综合立体交通网,布局了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理论研究,提升国家重大战略通道建设技术水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长期性能科学观测,推动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等任务。
2、提升交通装备关键技术自主化水平。围绕促进我国交通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自立自强,布局了加快载运装备技术升级,强化工程和应急救援专用保障装备研发,突破核心零部件关键核心技术等。同时还部署了超高速商用飞机、超高速列车、飞行汽车等新型载运工具研发,以抢占前沿装备先机。
3、推进运输服务与组织智能高效发展。围绕构建“全国123出行交通圈”和“全球123快货物流圈”,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综合运输服务领域的融合创新应用,提升旅客便捷顺畅联程运输和货物经济高效多式联运水平,增强城市交通拥堵综合治理技术能力。
4、大力推动深度融合的智慧交通建设。围绕全面提升智慧交通发展水平,集中攻克交通运输专业软件、专用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及空天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融合创新应用,加快发展交通运输新型基础设施。
5、推进一体化协同化的平安交通建设。围绕交通运输服务安全应急保障新趋势新要求,从路网风险管控、港航安全应急、轨道交通主动安全以及综合交通应急等领域,布局了智能安全保障、风险智能管控、快速应急处置及重大疫情应急保障、关键岗位人员状态监测评估等技术研发。
6、构建全寿命周期绿色交通技术体系。围绕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布局了基础设施绿色建养、绿色环保运输服务、低碳交通技术等研发应用,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水平。
7、提升新时期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聚焦基本建成适应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完善、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培育、国际交流合作、成果转化应用、标准法规体系建设和科普能力提升等方面部署任务。
(六)加强协同联动,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纲要》实施,要突出重点、分清轻重缓急,把相关任务合理的部署在五年规划和年度的重点工作安排中。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部省联动、政企合作的协同推进机制,深化“科交协同”,完善交通运输技术创新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拓宽资金渠道,争取中央财政科技研发资金支持,推动设立交通领域国家基础研究联合基金,加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试验费对科技研发和成果推广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强化科技金融创新,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是优化创新氛围,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科研诚信建设,建设全国交通运输新闻宣传信息共享云平台,充分调动公众广泛参与和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客观评估交通强国建设进程,充分发挥评价指标体系的“标尺”和“指挥棒”作用,科学引导各地区、各行业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交通运输部2022年3月17日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指出:交通强国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按照1个国家综合指标、5个行业指标和31个省域指标进行设置。
——国家综合指标:聚焦综合交通运输,注重国际横向比较,设置国家综合指标,科学定位我国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科学引导行业、省域层面的指标设置。
——行业指标:在国家综合指标框架下,设置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5个行业层面指标,充分体现行业特点。
——省域指标:在国家综合指标框架下,设置31个省域层面指标,既包括“共性指标”,以评价省域发展水平和进行横向比较,又设置“个性指标”,以体现省域差异化特点。
综合考虑各地区、各行业特点,注重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相协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从“基本特征、评价维度、评价指标”三级设置20项评价指标。相应设置部分表征指标,供行业、地方制定指标参考。
国家综合指标
基本特征 | 评价维度 | 评价指标 | |
安全 | 生命安全 | 1 | 交通运输安全性 |
应急保障 | 2 | 交通系统韧性 | |
3 | 应急响应水平 | ||
自主可控 | 4 | 交通设施装备水平 | |
便捷 | 覆盖广泛 | 5 | 交通基础设施覆盖衔接水平 |
6 | 对外连通度与国际化水平 | ||
7 | 交通基础设施无障碍水平 | ||
快捷顺畅 | 8 | 全国123出行交通圈覆盖率 | |
9 | 全球123快货物流圈覆盖率 | ||
高效 | 高效利用 | 10 | 交通设施利用率 |
11 | 交通网运行通畅水平 | ||
一体协调 | 12 | 旅客联程运输水平 | |
13 | 货物多式联运水平 | ||
智能创新 | 14 | 综合交通智慧化水平 | |
绿色 | 生态环保 | 15 | 交通运输工具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与碳排放水平 |
16 | 交通与环境协调发展水平 | ||
集约节约 | 17 | 交通基础设施空间资源集约化水平 | |
经济 | 经济适应 | 18 | 交通支出可承受能力 |
支撑有力 | 19 | 交通运输对经济增长贡献率 | |
20 | 通道枢纽经济发展水平 |
国家综合指标具体表征指标(参考)
序号 | 评价指标 | 参考表征指标 |
1 | 交通运输安全性 | 交通运输事故频率、死亡率、经济损失,交通运输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素质,交通基础设施抗灾抗损能力 |
2 | 交通系统韧性 | 重点区域多路径、多方式连接比率 |
3 | 应急响应水平 | 突发事件(故)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交通运输应急恢复时间,应急救援力量响应及到达时间 |
4 | 交通设施 装备水平 | 交通核心先进装备国产化率,运输工具导航系统安全监管覆盖率,交通关键结构物安全耐久可靠度,交通基础设施技术状态良好率 |
5 | 交通基础 设施覆盖 衔接水平 | 享受1小时快速交通人口覆盖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农村客运应通尽通比例 |
6 | 对外连通度与 国际化水平 | 自主快递网络全球覆盖率,班轮运输连通性指数,国际物流供应链保障能力,航空枢纽机场对外连接度,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水平,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国际交通组织治理能力 |
7 | 交通基础 设施无障碍水平 | 交通基础设施无障碍化率,交通无障碍基础设施使用率,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比例,无障碍出租汽车比例 |
8 | 全国123出行交通圈覆盖率 | 都市区1小时通勤、城市群2小时通达和全国主要城市3小时覆盖率 |
9 | 全球123快货物流圈覆盖率 | 快货国内1天送达、周边国家2天送达、全球主要城市3天送达覆盖率 |
10 | 交通设施利用率 | 交通设施功能发挥、能力利用水平 |
11 | 交通网运行通畅水平 | 交通基础设施V/C比,城市交通运行指数 |
12 | 旅客联程 运输水平 | 旅客联程运输指数,新改建综合客运枢纽换乘时间,中心城区至综合客运枢纽半小时可达率 |
13 | 货物多式 联运水平 | 多式联运换装1小时完成率,货物多式联运占比,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和水水中转比例,多式联运“一单制”应用比例,大宗物资公铁水运价协同水平 |
14 | 综合交通 智慧化水平 | 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网联化水平,交通装备智能化、网联化水平,交通装备与运输服务智能化水平,重点物资运输电子运单覆盖率,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水平 |
15 | 交通运输 工具主要 大气污染物排放与碳排放水平 | 营运交通工具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下降率,营运交通工具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下降率,主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16 | 交通与环境协调发展水平 | 城市绿色出行比例,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新能源车占比,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占比,大宗货物中长距离铁路水路运输比例,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建设比例,城市交通噪声投诉率,交通运输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水平 |
17 | 交通基础 设施空间 资源集约化水平 | 主要通道新增交通基础设施多方式国土空间综合利用率提高比例,单位港口岸线通过能力提升率,货物运输实载率 |
18 | 交通支出 可承受能力 | 交通支出占消费支出比重,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负债率,城市不合理拥堵时间工具能耗损失比重 |
19 | 交通运输 对经济增长 贡献率 | 交通运输对经济发展的诱增水平 |
20 | 通道枢纽 经济发展 水平 | TOD发展指数,交通基础设施对沿线经济发展的带动力 |
近日从山西省工信厅传来消息,今年,全省社会物流总额同比增长要实现6%左右,力争达到3.5万亿元;物流业总收入2250亿元左右,同比增速达5%。
省工信厅近日印发的《山西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壮大2022年行动计划》(简称《行动计划》)提出,要聚焦运输、仓储等基础性环节,推动降低物流综合运营成本,实现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率下降0.2个百分点左右;做优做强龙头企业,培育新增10家以上A级物流企业,推动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取得新突破,培育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取得新进展;深化物流业与农业、制造业及商贸融合强度,增强多业融合竞争力;做强网络货运新业态,加快智慧物流园区试点建设进程。同时,以“百企互联、百园互通、多业互融”为重点,聚焦提升物流业支撑能力建设。
《行动计划》提出,要增强枢纽引领能级,大力推进太原陆港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进程,构建与太原、晋中产业紧密配套的物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区域一体化物流服务格局,支撑太原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依托大同国际陆港、方略保税国际陆港,推动大同、临汾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建设取得新进展,培育长治国家物流枢纽;要创建山西物流品牌,发展一批具有行业标杆作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鼓励现有散而小的运输、仓储、货代、多式联运、快递企业兼并重组,向规模化、专业化现代物流企业转型,提升山西物流企业区域竞争力。
七、关于《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22〕58号)
关于《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22〕58号),2022年3月27日发布。
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有效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保〔2022〕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近日,省住建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际,印发了《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督查激励的目的、范围、原则以及省住建厅职责、激励对象数量、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激励措施、不得列入推荐激励对象的情形、有关程序和相关施行情况。
《办法》强调,坚持全面考核,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相关要求开展年度评估,考核要更加关注改造过程中底线要求的把牢程度和难点问题的破解成效,遴选确定3个市(区)级激励对象和10个县(市、区)级激励对象,提请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时适当倾斜支持;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安排时优先。
《办法》要求,省住建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各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调研、督导和考评,稳步推动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展,确保圆满完成年度改造任务。
八、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43号 )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43号 ),2022年3月30日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彩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中央和地方管理实际,财政部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避免资金重复安排。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没有革命老区县的西藏、新疆、青海和其他地区视情予以必要支持。
第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突出重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着力解决民生突出问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九、关于《2022年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发改规划〔2022〕372号)
关于《2022年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发改规划〔2022〕372号),2022年3月26日发布。
为深入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相关部署,扎实推动以人为核心的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扩大内需,推动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年度工作要点。
(一)推动关中平原和呼包鄂榆城市群高质量发展
1、抓好城市群“十四五”建设。2、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3、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4、加强生态环境共保共治。5、健全常态化沟通对接机制。
(二)培育建设现代化西安都市圈
6、组织实施西安都市圈发展规划。7、增强西安国家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8、持续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发展改革。
(三)统筹推进中小城市、小城镇和特色小镇建设
9、促进中小城市特色化发展。10、推进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11、抓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12、促进小城镇和特色小镇健康发展。
(四)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和治理水平
13、建设安全韧性城市。14、建设和谐宜居城市。15、建设低碳绿色城市。16、建设新型智慧城市。
(五)加快推进城乡深度融合发展
17、推进国家城乡融合试验区西咸接合片区建设。18、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19、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20、推进城镇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21、推动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点城镇化。
(六)深化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22、推进土地制度改革。23、健全投融资机制。24、加快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
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01号)
(一)要牢固树立“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工作理念。严格执行测绘资质管理政策,确保审批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审批结果的客观准确,努力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测绘市场营商环境。
(二)要增加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在正式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之后,应按要求在门户网站、审批平台等规范渠道主动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资质等级类别、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体系制度等主要信息,公布举报受理方式,便于同行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要强化对审批权力的控制与制衡。应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和审批机关内部会审等审批方式,使相关方面有机会从不同角度和环节对审批要件进行审核把关。
(四)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法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技术装备发票等材料,能够通过人社、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官方渠道对其真实性进行核验的,均应进行核验并对核验过程留痕。必要时要核验申请材料原件或向有关单位书面核实。
(五)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政策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省级测绘资质审批管理人员开展政策培训,提升审批管理人员的政策标准把握、审查技巧以及发现处理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地方测绘资质管理部门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意识,切实担当起测绘资质审批管理责任。
(六)自然资源部将采取在线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审批程序、申请材料真实性核查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十一、《省住建厅印发<实施方案>扎实推进2022年共同缔造活动》
近日,省住建厅共同缔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2022年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推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在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行动中全面开展共同缔造系列活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实施方案》提出,2022年,将在全省计划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192个、首批30个保障性小区、全国城市更新试点城市(西安)、100个乡村振兴示范镇、200个美丽宜居示范村等建设中全面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通过开展共同缔造活动,使基层党建引领作用明显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资源和平台下沉社区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群众主体作用发挥明显。形成一套共同缔造活动精品课件,打造一支过硬的师资力量,汇编一本开展共同缔造的图册,整理一套优秀案例集,形成具有陕西特色的经验做法。
《实施方案》明确,要推进政府、社会、市民参与城市更新试点,探索实践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参与城市更新行动的工作路径;以保障房小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创建达标为载体,在首批30个保障性小区中开展共同缔造活动;在2022年度2192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全面开展共同缔造活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共同缔造”示范社区创建,推进共同创建绿色社区建设,开展城市管理进社区活动,统筹推进县域城乡建设,共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十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76号)
已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本机构临床营养诊疗能力。鼓励尚未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根据《指南》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临床营养科。
本指南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十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5号 )
发展目标。到2025年,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政策和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振兴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主要任务。1.做强龙头中医医院。2.做优骨干中医医院。3.做实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4.健全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
十四、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3号)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积极防御、系统治理,有效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提高抗病能力,切实做好布病源头防控工作,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
总体目标:到2026年,全国畜间布病总体流行率有效降低,牛羊群体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个体阳性率控制在0.4%以下,群体阳性率控制在7%以下。
免疫指标:布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开展,免疫地区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免疫建档率100%,免疫奶牛场备案率100%,免疫评价工作开展率100%。
净化指标:布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内蒙古20%以上,辽宁、四川、陕西、甘肃、新疆50%以上,其他省份80%以上的牛羊种畜场(站)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各省份30%以上的规模奶牛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平均每省份每年建成3个以上(含3个)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
宣传培训指标:从事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相关重点职业人群的布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布病防治知识普及覆盖面达95%以上。
能力建设指标:90%以上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开展布病血清学确诊检测能力;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点省份省级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年度采样监测覆盖100%的牛羊调出大县和牛羊养殖大县(各省份自行确定养殖大县名单)
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发改开放〔2022〕408号),2022年3月29日发布。
主要目标。到2025年,共建“一带一路”生态环保与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绿色丝绸之路理念得到各方认可,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金融等领域务实合作扎实推进,绿色示范项目引领作用更加明显,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到2030年,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绿色发展伙伴关系更加紧密,“走出去”企业绿色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更加完善,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加强绿色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引导企业推广基础设施绿色环保标准和最佳实践,在设计阶段合理选址选线,降低对各类保护区和生态敏感脆弱区的影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建设期和运行期实施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断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和维护过程中的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引导企业在建设境外基础设施过程中采用节能节水标准,减少材料、能源和水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废弃物排放,加强废弃物处理。
十六、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的通知(环生态〔2022〕15号)
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的通知(环生态〔2022〕15号),2022年3月18日发布。
加快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推动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一个库” “一张网”“一张图”,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运行与互联互通。
“一个库”: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数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处理,建立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台账库。
“一张网”:地方新建或扩建形成地方监管节点,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国家与地方在遥感数据、实地核查、生态观测、“三线一单”、排污许可、项目审 批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一张图”:以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台账库和“一张网”为基础,以高分辨率遥感 影像和数字高程模型为底图,统一集成并展示数据资源和监管成果,实现生态保护红 线遥感监测、评估和预警功能
十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74号)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十八、《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的通知》(农办外〔2022〕2号)
(一)申报主体
一是市场主体自主建设的基地;二是政府主导的跨村跨镇跨县的区域性基地。国贸基地包括生产型、加工型、贸易型和服务贸易型四类。
(二)申报条件
一是应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及较成熟的经营模式。申报生产型、加工型、贸易型基地的市场主体,2019—2021年年均出口额原则上应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对脱贫地区组织申报的出口特色鲜明、联农带农作用显著的基地,可适当放宽标准。申报服务贸易型基地的市场主体,应有在境外开展或向境外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业务,原则上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农业服务出口额(或境外农业服务营业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是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已在海关部门注册备案(产品无备案要求的除外);在境外开展农业生产服务业务且有投资实体的,应按照规定已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备案;鼓励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内市场主体积极申报。
三是近5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失信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三)申报程序
按照自主申报、量化评价、择优推荐的原则组织申报。山东、福建、广东、浙江、云南、辽宁、江苏、湖北、河南等9省份各推荐数量不超过12个;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
1、地方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出口经营主体申请或跨村、跨镇联合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受理本辖区跨县(区)基地申请;省属经营主体申请直接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向农业农村部择优推荐。
2、组织评审。农业农村部收到各省份书面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
3、公示认定。
十九、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财务审计司编发 截至2022年3月25日)
序号 | 政策文件 |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
1 |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6.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7.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8.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9.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
2 | 《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预〔2022〕34号) | 1.为支持地方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现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制度性留抵退税。年终根据地方实际留抵退税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和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另行下达。 2.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省市县均可留用,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3.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
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1)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2.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4.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 |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
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1.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3.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
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8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 1.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3.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4. 2022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
9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 | 1.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2.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3. 本通知明确的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
10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 1.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2)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
1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2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 1.“十四五”期间各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由各地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同时,各省从当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给予本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本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 2. 2020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延用2015-2019年的补贴政策,其中涨价补贴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由地方统筹部分不低于60%,用于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和农村客运补贴、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 |
1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 号) | 1. 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3.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4.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主题: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压实责任落细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部署用好政府债券扩大有效投资,促进补短板增后劲和经济稳定增长;决定新开工一批条件成熟的水利工程,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
重点内容:会议指出,用好政府债券扩大有效投资,是带动消费扩大内需、促就业稳增长的重要举措。按照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的原则,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3.65万亿元。下一步,一要抓紧下达剩余专项债额度,向偿债能力强、项目多储备足的地区倾斜。去年提前下达的额度5月底前发行完毕,今年下达的额度9月底前发行完毕。二要更好发挥专项债效能。坚持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加大惠民生、补短板等领域投资,支持新基建等增后劲、上水平项目建设。合理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在重点用于交通、能源、生态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项目基础上,支持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等项目。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加快项目开工和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三要用改革的举措、市场的办法,发挥专项债“四两拨千斤”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四要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沉淀闲置,严禁违规兴建楼堂馆所、形象工程。
会议指出,水利工程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安全工程。今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这些工程加上其他水利项目,全年可完成投资约8000亿元。会议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保障项目运行安全。
二十一、农业农村资金政策支持的10个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和56项乡村振兴补贴优惠政策
根据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结合近两年农业农村部对农业农村的相关资金政策支持,主要有10个重点项目申报要求,以及56项乡村振兴补贴优惠政策,仅供参考。
(一)10个重点项目申报要求
01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发布时间:3—4月份
激励政策:10000—1500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编制实施方案、发展规划、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要求:1.主导产业特色优势明显,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的比重达50%以上;2.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已制定产业园专项规划;3.建设水平区域领先,高标准农田占比较高,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高于本省平均水平;4.绿色发展成效突出;5.带动农民作用显著,园区农民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应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30%;6.政策支持措施有力;7.组织管理健全完善。
认定标准:主导产业覆盖率达到6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3:1;产业园年总产值超过30亿元;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园内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当地平均水平高出30%以上。
02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发布时间:3—4月份
激励政策: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编制实施方案、发展规划、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要求: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支持各省围绕基地建设、机种机收、仓储保鲜、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现代流通、品牌培育等全产业链建设,促进提升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水平。资金支持要围绕产业集群要求,聚焦重点区域,突出关键环节,不得面面俱到,不得撒胡椒面,不允许按县市平均分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相关主体给予支持,不得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简单直接投入经营主体。
03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发布时间:2—4月
激励政策: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示范园创建申报书、示范园实施方案、其他相关配套材料
项目要求: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的原则。1.原则上县(市)级政府是拟创建示范园的申报主体;2.优先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3.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已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的示范园管理机构;4.具备较好的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特色产业优势,且建设示范园的意愿明确;5.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6.各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的具体创建条件。
04国家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3—5月份
激励政策: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编制实施方案、发展规划
项目内容: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实现农药化肥使用负增长。实行种养结合,发展循环农业,推进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率高于本省及全国平均水平。
05国家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
发布时间:4—5月份
激励政策: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编制《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书》,并提供创建工作方案及证明材料。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填写《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信息汇总表》
项目要求:1.立足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统筹兼顾粮经产品、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特产品等五大类特色农产品,自主选择特色主导品种,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申报;2.应符合《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认定标准》(农市发〔2017〕8号)中的创建条件。
06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3—4月份
激励政策:100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编制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申请表、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实施方案、发展规划
项目要求:1.依托镇域1—2个农业主导产业,农业主导产业总产值达到2亿元;2.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达到2:1;3.城关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地不列入推荐范围;4.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予以适当支持,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集中用于扶持壮大乡土经济、乡村产业,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07国家休闲农业重点县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4—5月
激励政策:政策支持,挂牌
申报材料:申报文件、申报表、重点县建设的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
项目要求:1.具有世界知名自然文化资源、全国独特自然文化资源、区域鲜明自然文化资源;2.年接待游客200万人次以上;3.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均超6%;4.农家乐、乡村民宿、休闲观光园区、休闲农庄、休闲乡村、康养和教育基地等业态类型丰富,至少具有五项上述类型,分布在县域1/3以上乡镇;5.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5个以上;6.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60%以上,农民人均收入高于省内平均水平5%以上。
08国家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7—8月份
激励政策:1-1.5亿元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编制实施方案、发展规划
项目要求:1.类型,统筹考虑区域差异、发展水平等因素,分区分类建设示范区。在黄淮海平原粮食主产区,创建一批以粮食产业为重点的示范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地区,创建一批以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的示范区。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创建一批以都市农业和智慧农业为重点的示范区。在脱贫地区,创建一批以“小而精”特色产业为重点的示范区。2.要求,生产基础较好、装备水平较高、产业链基本健全、经营体系较为完备、农业环境较为友好、政策支持保障有力。
09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7-8月份
激励政策: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申报文件、乡村规划
项目内容:以行政村为主体单位,在发展提升乡村休闲旅游业方面应具备一是特色优势明显、二是服务设施完善、三是乡风民俗良好、四是品牌效应明显。已获得省级美丽休闲乡村、农家乐聚集村等荣誉,村域内具有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优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带动作用强。已成为中小学及各类大专院校的培训实训基地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
10国家农业科技园
发布部门:科技部
发布时间:10—11月份
激励政策: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编制实施方案、发展规划
项目内容:一是园区申报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统筹推动园区建设,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二是要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注重发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企业,提升产业竞争力;三是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规划合理,核心区四至范围明确、总面积1万亩以上、区块数量不超过2个;四是应建有科技创新创业创造服务平台,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五是强化园区对创新型县(市)和扶贫等工作的支撑作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设核心区位于创新型县(市)或国家级贫困县的园区。
(二)56项优惠补贴政策
1、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项目
补贴额度:省级1000-5000万元,国家级1-3亿元
2、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
补贴额度:省级3000-6000万元/年,国家级6000-8000万元/年,共三年。
3、农业产业强镇示范项目
补贴资金:1000万元
4、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补贴资金:2000万元以内
5、绿色循环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
补贴额度:1800万元
6、中药材生产扶持及药材基地项目
补贴额度:100-3000万元
7、农商互联项目
补贴额度:每省2亿元
8、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补贴额度:最高5000万元
9、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项目
补贴额度:2000-3000万元
10、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
补贴额度:最高每亩补助1500万元
11、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项目
补贴额度:50-1000万元
12、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补贴资金:5000万元
13、“特色小镇”工程申报项目
补贴额度:500-2000万元
14、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
补贴额度:1000-1500万元
15、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作物种子、畜禽良种)项目
补贴额度:800-1500万元
16、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每个县给予2000万元激励支持。
17、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专项资金增加到55亿元。
18、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安排补贴苜蓿面积100万亩以上,6亿元资金,每亩补贴600元,并给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
19、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打造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安排中央财政资金50亿元;认定400个左右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引领乡村特色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遴选推介乡村特色产品和能工巧匠。
20、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县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1、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创建100个左右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形成一批以设施化为主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现代化示范区、以绿色化为主的生态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以数字化为主的智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以园区化和融合化为主的优势特色产业现代化示范区。
22、农产品初加工税收减免政策。
23、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强化乡村企业家队伍建设,推进科企对接。
24、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加强试点示范引领,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5、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支持政策,打造150条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建设200个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提升服务水平;创新发展业态。
26、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
27、高素质农民培育政策,中央财政投入23亿元继续在全国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
28、培养乡村振兴人才政策,开展“全国十佳农民”遴选。
29、草原生态利用补助奖励政策,各有关省份负责补奖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具体补奖标准和发放方式。
30、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一镇一特
补贴额度:100-500万元
31、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专项
补贴额度:200万元
32、全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补贴额度:低息贷款项目
33、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
补贴额度:低息贷款项目
34、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
补贴额度:25 万元
35、农村蔬菜大棚补贴
每个项目补贴50-100万元,要求设施达200亩以上,新建日光温室每栋补助1万元,新建春秋大棚每栋补助0.2万元,新建智能化自动调控连栋日光温室每亩(棚内面积)补助2万元。
36、农产品加工补助项目
补贴额度:1-100 万元
37、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补贴额度:100万元
38、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补贴额度:300万元以内
3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补贴额度:60-300万元
40、有机肥生产试点项目
补贴额度:300万元
41、粮改饲试点项目
补贴额度:1000万元
42、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
补贴额度:1000万元
43、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44、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45、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
补贴额度:300万元
4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特色种植项目
补贴额度:100-500万元
47、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48、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补贴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49、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补贴额度:80-120万元
50、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补贴额度:200-3000万元
51、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
补贴额度:200-1000万元
52、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补贴额度:以奖代补、贷款贴息
53、轮作休耕补贴
其中东北地区轮作试点补贴标准是150元/亩,水稻休耕补贴是500元/亩
54、农村旧房改造补贴
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55、农村双女户补贴
符合条件的,补贴2000元--10000元。
56、农机补贴,报废的也有补贴
补贴种类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
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文章来源:农业行业观察
《规划》首次明确,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可再生能源制氢是主要发展方向。“十四五”时期的发展目标是:初步建立以工业副产氢和可再生能源制氢就近利用为主的氢能供应体系;燃料电池车辆保有量约5万辆,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可再生能源制氢量达到10-20万吨/年,实现二氧化碳减排100-200万吨/年。
二十三、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环监测〔2021〕117号)
加快开展碳监测评估。着眼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和绿色低碳发展需要,按照核算为主、监测为辅、国际等效、适度超前的原则,系统谋划覆盖点源、城市、区域等不同尺度的碳监测评估业务,提升碳监测技术水平,逐步纳入常规监测体系统筹实施。
深化大气环境监测。推进大气环境立体综合监测体系建设,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为主线,拓展延伸空气质量监测,加快开展颗粒物组分和大气光化学监测,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率,支撑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增强水生态环境监测。深化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进一步提升重点区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与水污染溯源能力。建立水生态监测网络与评价体系,支撑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统筹管理。
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以反映全国土壤环境质量长期变化趋势、支撑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为重点,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网络,加强水土风险协同监测。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农村环境监测。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构建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以近岸海域为重点,覆盖管辖海域,逐步向极地大洋拓展。
推进声、辐射和新污染物监测。围绕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完善声环境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积极推动环境振动和光污染监测研究。关注潜在环境风险,启动新污染物监测试点。
拓展生态质量监测。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要求,着眼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构建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支撑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监管执法。
强化污染源和应急监测。压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源执法监测,支撑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完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提升应急响应时效。
推动监测数据智慧应用。坚持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查并重,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强化监测数据集成共享、分析评价与决策支持,提升监测大数据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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